楊先生的妻子(右一)指著法庭大門激動地稱,門外有證人證明他(楊先生)沒擅自離團 攝/記者曹博遠
出國身亡是否離團成關鍵
楊先生隨旅行團去馬來西亞吉隆坡游玩,結果因車禍身亡。其家屬將北京新華國際旅游有限公司(下稱新華國旅)告上法院,索賠死亡賠償金等46萬余元。
今天上午,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旅游合同糾紛案。庭審現(xiàn)場
被告:散步時出意外不在安排行程內
上午開庭時,作為原告的楊先生的妻子和女兒均來到法庭,在庭審過程中,楊先生的妻子孫女士發(fā)言不多,始終十分悲傷。
面對楊先生家人的索賠,被告新華國旅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。
“作為旅游經(jīng)營者,我們已經(jīng)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也嚴格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,在整個旅行過程中沒有任何疏忽。”新華國旅代理人表示。
對于楊先生當初走失一事,新華國旅代理人表示,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旅游行程表中,對每日旅行時間和景點均進行了約定。
事發(fā)當天,游客已完成約定旅行項目,領隊也安排全部游客入住酒店,而后楊先生去廣場散步并不是旅行社所安排的。第二天上午,其他游客告訴領隊楊先生一夜未歸后,領隊便立即去找并向當?shù)鼐綀蟀,旅行社認為已盡到相應義務。
新華國旅認為,楊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在約定行程之外行動,其安全義務完全由其自身承擔,隨后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與旅行社無關。
但楊先生家人對此表示不能認可,今天請來一同出游的游客出庭作證,稱當天楊先生去廣場并非擅自行動,而是在領隊任某的帶領下和其他游客一同出行,對于楊先生的走失沒有積極尋找,應承擔不容推卸的責任。
截至記者發(fā)稿時,庭審仍在繼續(xù)。
案情回放
報團出國游在吉隆坡遇交通事故死亡
楊先生的家屬訴稱,2012年,楊先生報名參加新華國旅的旅行團,該團出發(fā)時間是2012年11月17日,行程由北京至香港、曼谷、吉隆坡,共10天9夜。
家屬說,2012年11月24日晚6時許,旅行團領隊帶領游客在吉隆坡外出逛街,因領隊未盡到義務,致楊先生走失。當晚,領隊也未及時尋人,直到次日上午才報警。
2012年11月26日,當?shù)鼐浇?jīng)過調查確認,楊先生在吉隆坡市已因交通事故死亡。
事后,因與新華國旅就賠償及責任問題協(xié)商未果,楊先生的家屬起訴要求新華國旅返還旅游費4020元,并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6萬余元。
庭外追訪
即使自助游旅行社也有說明、警告義務
近年來,游客報團出國游遇意外身亡的事件并不鮮見。
2006年3月,吳女士和丈夫通過海洋國際旅行社到馬爾代夫蜜月旅游,吳女士在潛水時溺亡。后家屬索賠近120萬元。
法院最終認定,吳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海洋國旅在風險性提醒方面有缺陷,判決其賠償14萬余元。
2008年,75歲的陳新娣老人在女兒陪同下,與中山國旅簽訂出境游合同,并轉由康輝旅行社組團到新馬泰旅游。同年12月26日夜間,游客乘坐的大巴車在泰國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陳新娣當場死亡。
2010年1月,法院一審判決中山國旅一次性賠償41萬余元。
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指出,司法實踐中,法院一般會審查旅行社是否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,以確定賠償責任。
即使是“自助游”,旅行社對游客仍負有說明、警告的法定附隨義務。對于旅客報團出國游的風險如何預防,李偉民還給出幾點提示。
專家提示
選擇正規(guī)、規(guī)模大的旅行社所組織的旅游項目
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,認真閱讀旅游合同條款
購買旅游意外險,以便意外發(fā)生時,維護利益
事先了解目的地氣候、人文特點及安全注意事項等,盡量避免單獨、擅自行動
責任編輯:宋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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