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僅22歲的桑某搭乘出租車被司機奸殺,該司機被判死刑后,桑某父母以對出租車輛疏于安全管理為由,向出租車所屬的北京萬方出租汽車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萬方公司)索賠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百余萬元(本報12月10日報道)。昨日上午,朝陽法院公開宣判,判決萬方公司賠償桑某父母77萬余元。
2012年10月2日凌晨4時許,桑某在工體外搭乘一出租車要到亞運村附近。途中,該車司機陳某使用隨車攜帶的電棍,脅迫桑某并將其帶至密云縣一出租屋內(nèi),最終將桑某強奸并殺害。今年10月,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死刑。陳某提出上訴,目前,此案正在二審中。
女兒被奸殺,桑某父母認為萬方出租公司應對桑某的死亡承擔違約責任,遂要求該公司賠償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百余萬元。
萬方公司則認為,陳某的刑事判決還沒生效,且陳某的犯罪行為與運輸合同無關,也不屬于職務行為,故桑某的死亡和公司無關。作為出租車公司,不可能每天對出租車進行搜查,公司不應承擔職務之外犯罪所造成的結果,故不同意桑某父母的訴求。
朝陽法院審理認為,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點運輸?shù)郊s定地點、旅客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。承運人應將旅客安全運到約定地點,若運輸過程中旅客出現(xiàn)傷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、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。
該案中,由于萬方公司的司機在運營中搭載了桑某,萬方公司與桑某之間即形成了運輸合同。該案司機在運輸過程中,沒能按旅客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,且以故意方式剝奪旅客生命,萬方公司作為承運人,應當承擔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,對受害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。
最終,朝陽法院根據(jù)桑某父母提交的相關證據(jù),對他們的合理損失、支出進行核算后確認,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宣判后,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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