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庭審過程中,李某渾身發(fā)抖,講話也磕磕巴巴。對于檢方的指控,李某提出了不同看法。李某稱,他和徐某某是在網(wǎng)上相識,在聊了一段時間后,兩人約定去賓館開房。2012年11月10日下午3點多,李某和徐某某來到豐臺區(qū)角門附近的某連鎖賓館。李某說,在見面之前,他們已經(jīng)談好了價錢,“我在進賓館前就給了她1100元,她把錢放進包里。”趁徐某某到衛(wèi)生間洗澡,李某將她包內(nèi)的1400余元現(xiàn)金及一部蘋果手機拿走。
而與女子方某某的交往過程,李某也提出了不同看法。李某稱,他與方某某同樣是在網(wǎng)上認識,方某某在交往中提出,需要6000元買電腦。李某稱,可以由他出這筆錢。隨后,方某某從廣東來到北京,雙方來到朝陽區(qū)某酒店。李某將6000元放進一個信封內(nèi),放到房間床頭的桌子上。在方某某洗澡時,李某拿起她的財物離開房間。
李某說,從他和三名女子的交往過程來看,她們收了錢財并與其開房發(fā)生性關(guān)系,其行為與妓女類似。特別是在與方某某的交往過程中,他給方某某的6000元還不屬于方某某,他拿走這些錢并不屬于盜竊。
檢方建議,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到1年。案件未當庭做出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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